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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6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6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裁定,并进行重新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2020年7月19日开庭,***、***没有出庭,作为一审原告的再审申请人主动申请***、***回避本案,理由是***违法裁判过(2015)顺民初字第10370号、(2016)京0113民初16612号、(2017)京0113民初3248号、(2017)京0113民初21919号、(2018)京0113民初25256号、(2019)京0113民初735号案件,***违法裁判过(2017)京0113民初9672号案件,开庭时审判员是**,裁定书是***。顺义法院驳回其回避申请,没有给出理由,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27条第六项规定,本案没有开过庭。2. (2016)京0113民初16612号案件判决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信息公开、顺义建委信息公开,首都机场噪声处置工程所有的拆迁手续都没有,判决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2017)京0113民初3248号案件判决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第22条、第67条和《电力法》第29条规定。(2017)京0113民初21919号裁定诉讼请求,非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裁定违反了《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四项规定,(2016)京0113民初16612号、(2017)京0113民初3248号、(2017)京0113民初21919号裁判案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1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结果错误,未能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一、二审法院在裁定理由中作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当事人,虽然就个案而言,与(2016)京0113民初16612号民事判决、(2017)京0113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2017)京0113民初21919号民事裁定不相同,但是实际上是基于三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同时提起诉讼,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另,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未就其提出的回避申请向其说明理由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经查,再审申请人一审时提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再审申请人认可收到《回避决定书》和《回避复议决定书》,可以认定一审法院已就其回避申请履行了法定程序。综合审查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