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91民初1912号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负责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桥西区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邢台桥西区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交纳所欠电费及违约金,现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计1767元,由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