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902民初1294号之二
原告: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何某,男,200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郑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何某、郑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公司、***、何某、郑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原告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