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902民初110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组织机构代码70463984-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