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普陀黄金海酒店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振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903民初2357号
原告:舟山普陀黄金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南沙东航假日公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振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滨路61号交通海运大楼主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舟山市振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经济开发区A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普陀黄金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振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舟山普陀黄金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舟山普陀黄金海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普陀黄金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舟山市振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0元,由舟山普陀黄金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