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8819号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5层50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宇路268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