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舟山市民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舟山市民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民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02诉前调确6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9229.9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89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但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2、未查询到股权投资等信息;3、未查询到机动车登记信息;4、名下银行小额存款已冻结,并扣划53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5、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截至2022年12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534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19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