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山某某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民初145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2**16层16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晋0822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234600元。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原告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2346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申请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