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民初1453-2号
原告: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二村**,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于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