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山某某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民初145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二村**,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于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晋0822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98075元。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98075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申请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