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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循化县金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循化县金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循化县金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39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918元、诉讼保全费3216元、执行费66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此案执保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一个账户,在执行阶段划拨其在此账户54883.53元。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调查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万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荣县管理部调查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委托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青Bxxxxx牌机动车。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92450.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磐 审判员  郭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