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民终2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新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万荣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
准许被上诉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均由被上诉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