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2财保9号 申请人: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3年1月11日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户名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大学、账号为××××】的存款9670289.41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予以继续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户名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大学、账号为××××】的存款9670289.41元继续予以冻结。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