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502民初339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09968086B。
负责人:董莉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菁华,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28。
法定代表人:郗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下称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昌装饰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被告***,被告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雷菁华,被告达昌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165.24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护理费7000元、误工费180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740元,共计58845.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6日, ***应***的邀请,XX路XX楼的会议室进行顶面粉刷,次日12时许,由于支撑梯子打滑,导致***从高处跌落受伤,住院治疗24天,***的负责人白师傅给***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 ***和***对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案由不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9年4月3日,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与达昌装饰公司签订办公楼房屋修缮合同,约定修缮房屋总价为48991.8元,工期20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4月5日,***为达昌装饰公司渭南业务负责人,原告***是渭南市云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100%,原告***曾多次告知***,如有合适的装饰工程,可以帮其公司联系,***问***是否承接一点粉刷小活,***到XX路XX工地现场看后,对达昌装饰公司现场负责人白某某说:“就一个会议室2000元包工包料,如果行,就安排工人来施工”,白某某征得***同意后,告知了***,***自购梯子粉刷墙面、屋顶,其受伤与***无任何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辩称,2019年4月3日,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作为发包人将办公楼房屋修缮工程发包给达昌装饰公司,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和***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雇佣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也无过错,应驳回原告对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的诉讼请求。
被告达昌装饰公司辩称,***是渭南云端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工过程中的损害赔偿应由其公司承担,达昌装饰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0日,被告达昌装饰公司和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聘用***为达昌装饰公司员工,试用期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试用期满,***成为达昌装饰公司正式合同制劳务工;聘用期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2019年4月3日,被告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和被告达昌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达昌装饰公司承包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办公楼修缮工程,总造价48991.8元。2019年4月5日开工,4月25日完工。达昌装饰公司必须做好安全管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被告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和被告达昌装饰公司签订协议书后,被告***和原告杨雄XX路XX楼XX楼XX室顶面粉刷达成由原告***粉刷的口头协议,2019年4月7日12时许,原告***在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办公楼摔倒受伤,于2019年4月7日13时至2019年5月1日在渭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39066.29元,其中合疗报销24901.05元, ***自付14165.24元,***未提供医疗费票据,渭南市骨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记载,损伤原因为从楼梯上不慎摔下。入院记录载明,病史叙述者患者本人,可靠,主诉:摔伤致右肩部及右下肢疼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2小时(前)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又于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8日在渭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1、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建议出院后继续治疗。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鉴定,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此次外伤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70日,营养期限为90日。(二)被鉴定人***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约需13000元。***支付鉴定费1740元。原告***为渭南云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对其所持的受被告***个人雇佣进行会议室顶面粉刷的主张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所持“由于支撑梯子打滑导致***从高处跌落受伤”的主张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所持的受被告***个人雇佣进行会议室顶面粉刷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被告达昌装饰公司和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是被告达昌装饰公司的员工,被告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和被告达昌装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达昌装饰公司承包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办公楼修缮工程,而不是被告***个人承包工程的事实,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是以被告达昌装饰公司员工的身份和***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渭南云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将其办公楼修缮工程承包给被告达昌装饰公司,并书面告知达昌装饰公司必须做好安全管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被告渭南农行朝阳路支行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其所持“由于支撑梯子打滑导致***从高处跌落受伤”的主张未提供证据,其在渭南市骨科医院入院时称是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当时的陈述可信性大,故从楼梯上摔下的盖然性大,原告***受伤与其不注意安全有决定性的作用,被告达昌装饰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未提供其为达昌装饰公司雇员的证据,从雇员在劳动中受伤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面来看,要求由被告达昌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原告***承XX路XX楼XX楼XX室顶面粉刷工程的盖然性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达昌装饰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顺序
审 判 员 王莉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夏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