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保161号
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万同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万同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27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6月16日以5938884元为额度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万同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安康城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长安银行安康香溪路支行账号xxxx70xxxxxxxxxxxx。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保161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