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4执恢7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霍毅州,男。
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毅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888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