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8878号
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151号盛世太白三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57262852950。
法定代表人:王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洁如,女,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1号星舍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799192128。
法定代表人:郗江山。
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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