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皮革集团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芙执字第8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皮革集团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1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皮革集团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8066(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