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芙执字第8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皮革集团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1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皮革集团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8066(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