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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华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02民初802号
原告: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方鑫乾大厦2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太平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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