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州迈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2461号
原告:***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2号鳌峰广场1#楼22层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6506299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迈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新城1#楼6层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962212376。
法定代表人:郑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403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7194735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迈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莹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