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终14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西路1239号综合楼2-1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7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 瑾 审 判 员  **航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