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兴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22民初1734号之二
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嘉信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5742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雷公坡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4704832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顺市兴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中段家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72212712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兴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41.28元,减半收取64020.64元,由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