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76号嘉信华庭5F室。
被执行人: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东门桥广场5号楼负一层2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受理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84524元及申请执行费82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开展财产查控措施。
银行存款方面: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无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可供执行。房产方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有登记房产信息,后期核实房屋在关联案件中已经予以查封。
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半山壹号”小区作为现阶段的问题房开项目,自2019年起在本院有较多强制执行案件,至今未执行到位案款金额较大。本院一直跟踪筛选其名下可供处置的财产,登记查封有6套门面,2021年5月底外勤组前往现场查看仍处于停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状态,无法启动拍卖处置。另外有部分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有地下车位可以处置,经向清镇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地下车位均无产权登记信息,对于是否为人防工程项目也无法作为明确判断。执行案件处理过程中,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期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可以达到交付条件的房产(车位),考虑被执行人为企业,执行案款分配原则上不适用比例分配规则,按照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发放案款。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经依照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煜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