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128号
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76号嘉信华庭5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57421A。
法定代表人:熊自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继华,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媛,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管理委员会26层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9355819A。
法定代表人:李凯。
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31,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5492021520160000854)作担保。2021年7月27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1,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