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财保772号
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76号嘉信华庭5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57421A。
法定代表人:熊自立。
委托代理人:王一奇、郑继华,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东门广场5号楼负1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7203068X3。
法定代表人:顾爱军。
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9月7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向我院出具财产保全函,并提交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759056.5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9056.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759056.5元等额的其他财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315元,由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泽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艳
书记员许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