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民初6267号之四
申请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被申请人: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的施工费422320元和担保人***所有的在广发银行账号62×××94内的存款15万元。现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已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故本案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庄河市人民政府的施工费42232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在广发银行账号62×××94内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