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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586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乡北三家村(乡政府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57090503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光***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001653169Q。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嬴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镇工作人员,住庄河市。 原告***诉被告***、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庄河市光***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