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586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乡北三家村(乡政府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57090503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光***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001653169Q。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嬴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镇工作人员,住庄河市。
原告***诉被告***、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庄河市光***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