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盈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5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六路1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盈联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盈联合公司与河南华都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河南华都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三盈联合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河南华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