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5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六路1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盈联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盈联合公司与河南华都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河南华都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三盈联合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河南华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