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38845号
原告: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六路19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250283X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多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社区外环路十一号百思富科技创新城B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1452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2018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1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货款利息至被告返还全部货款之日止(自2019年2月28日起以本金315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现暂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为180.18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相关情况
1.2018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机床一套,价款为525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10%(5250元),双方确认图纸后付50%(26250元),整机装配完发货付30%(15750元),确认收货一年后付10%(5250);方案在一周内确定,方案双方签字确认后25天内发货。
2.2018年6月13日、7月3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5250元、26250元即合同中的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后,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货物,原告在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在2019年3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退还原告设备预付款31500元。被告在2019年2月28日收到该函件后承诺会把款项付给原告,但之后并未履行相应承诺。
3.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从2019年3月9日起计。
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被告应当在收到第二期款项后25天内发货,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后并未按期发货,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主张解除《购销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函件中要求被告退还设备预付款,实际上就是主张解除《购销合同》,该函件于2019年2月28日到达被告,故《购销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购销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原告预付款315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9年3月9日起计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多银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多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1500元并支付利息(以31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 海 涛
人民陪审员 陈 耿 鑫
人民陪审员 陈 国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兼)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