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2执511号
申请人: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路**南通国际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供销商厦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112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22执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