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民初506号
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下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862K(1/8)。
法定代表人:沈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路88号南通国际贸易中心2504-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099920。
法定代表人:包国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5962L。
法定代表人:周本多,董事长。
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5260元)。
审判员 周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