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7民初1532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龙南市。
被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635027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新西林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2106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777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西林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原、被告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