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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71民初14047号之一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仫佬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第三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9.68元,保全费1533.12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