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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托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3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134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龙腾创业大厦1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5002139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信托纠纷一案,本院(2022)浙07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信托贷款本金21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执保案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因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其中本案抵押房产已于本院另案处置中(案号:(2018)浙0702执6628号)。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0元,全案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作出拘留决定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37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