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6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
法定代表人:田*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晋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云中镇迎宾路南新兴路西。
法定代表人:宋**职务:经理。
复议申请人****信托有限公司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22)晋0622异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应县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12月8日,**法院立案受理晋银公司与太原市义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义彰公司)、华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1日,晋银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2017)晋0624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华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90000元。2018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2017)晋0624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义彰公司归还晋银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40万元(2014年4月21日-2018年10月20日),从2018年10月21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一直到本息付清为止。二、华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能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5月23日,朔州中院作出(2019)晋06民终1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华能公司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晋银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6月21日,**法院作出(2019)晋0624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华能公司被冻结的存款10290000元,该款已交付晋银公司,案件执行完毕。2019年12月25日,山西高院作出(2019)**申2191号民事裁定,对双方诉讼案件提审。2020年5月23日,作出(2020)**再85号民事裁定:撤销朔州中院(2019)晋06民终133号民事判决及**法院(2017)晋0624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发回**法院重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追加***为被告,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0)晋06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一、义彰归属归还***还借款本金4651801元,利息5098374元,共计9750175元;二、***及华能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华能公司不服该判决,现已提起上诉。
应县人民法院认为,针对异议人华能公司提出的被冻结划拨的账户资金系信托财产的问题:**法院冻结的账户户名为华能公司,根据当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划拨账户内存款并无不当。华能公司提出异议,应当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必须将受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但华能公司未提供其固有财产与其被划拨财产分别管理、记账的记录,不能证明被划拨财产为信托财产。另外,华能公司提供《***托-黔兴42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该合同委托人为华能公司,受托人同样为华能公司。华能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未能提供该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实际投资人的证据,故**法院的执行不会对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综上,异议人华能公司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华能公司提出的其只是作为鑫源二号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不是债务人,故不能执行其固有财产等问题:**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624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执行华能公司名下账户财产,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华能公司该项理由是对原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另本案已执行完毕,而执行所依据的判决现已被山西高院撤销,尚在重新审理期间,对之前的执行行为不能通过申请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信托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原裁定错误,请求撤销。
本院认为,原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执行依据虽被撤销,但属重审案件并仍在审理阶段,复议申请人****信托有限公司应待新的生效判决再提异议。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托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应县人民法院(2022)晋0622异6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