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1927号
原告:**,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13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3806、3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
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融资担保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3号楼2048-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9320428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信托有限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融资担保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