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666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塘市金塘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