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665某某与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666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塘市金塘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