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01民初3161号
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武邱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8QCT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昆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KLK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地住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现暂住青海省***市八一西路和谐家园。
被申请人: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小甘沟109国道K279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6194223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启工贸有限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开户名为***东启工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青海银行***分行八一路支行的银行账号*、开户名为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为青海银行***分行的银行账号*及开户名为***,开户银行为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420636.54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交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东启工贸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分行八一路支行的银行账号*、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银行***分行的银行账号*及***在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420636.54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 敏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包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