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21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水长乡七〇七街。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031634343XL。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剑阳街东双龙巷。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1763875622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同仁街西侧志和华庭18幢3**402室东侧。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MA6PBFHW1X。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与被申请人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的(2023)云05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三馆支行5305××××0361账户内的资金457120元;冻结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剑川县支行金华分理处2431××××1875账户内的资金45712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三馆支行5305××××0361账户内资金45712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剑川县支行金华分理处2431××××1875账户内资金45712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80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