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21民初12号
原告: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负责人:***。
原告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与被告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8元,减半收取计4,079元,由原告施甸县金强建材销售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