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闽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连江县三强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连江县三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榕仲裁6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连江县三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405156.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仲裁费12890元,执行费6171元。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人履行10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已向交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本案标的已经全额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现通知你们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