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萧催字第191号
申请人常州凯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报人沈阳海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常州凯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因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红山支行于2012年7月2日签发的编码为**********87359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元,出票人百合花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彩丽化工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沈阳海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二、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红山支行于2012年7月2日签发的编码为**********87359号的银行承兑汇票解除停止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凯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