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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禹神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城民初字第2515号 原告:上海天禹神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芳华路951号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做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担保物。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