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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禹神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天禹神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芳华路951号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设计合同的履行地为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移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在德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