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3299号
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琴、王保芳,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
负责人:郝锦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
法定代表人:郝刚,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被告已经向其公司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3元,减半收取2741.5元,由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晋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成变琴
书 记 员 梁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