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173号
申请人:江***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兴工业产业园光电产业园6号厂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ADRQ7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527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