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4625号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