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2307号
原告:***,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