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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有限公司;XX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1567号 原告:XX科技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科技公司与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XX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