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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骏某某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445号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77号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3栋1**16楼16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计717元,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时,未交纳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